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342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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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34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退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二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私立育達商業技術學院代表人丙○○校長)右當事人間因退學事件,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台(九一)訴字第九一○九二八三四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退學事件,不服被告所為處分,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被告公務所所在地係在苗栗縣,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原告對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尚有違誤。
三、爰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劉介中法官黃清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