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賠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賠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一九二號
聲請人乙○○右列被告因受害人甲○○涉嫌叛亂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本及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所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思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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