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37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理站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所為之裁決(豐監稽違字第裁六三─Z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受處分人甲○○,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十時二十五分許,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下一百六十公里處,因使用註銷駕照行駛公路(受處分人原持有之職業駕駛執照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因逾期審驗由原處分機關註銷在案)之違規,為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泰安分隊員警當場攔檢舉發,經掣開違規通知單,受處分人依限期到案提出申訴,該所經查違規屬實,遂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六三─Z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整,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受處分人甲○○則以:受處分人因刷卡欠債一時無法繳清罰單,曾經至監理所查詢要申請暫延,是否可用分期付款方式處理,因沒錢換發,超過時間,而被註銷職業大貨車駕照,但現在還持有普通大貨車駕照使用資格,附上駕照影本,受處分人實因生活已經非常困難,才延慢換照,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改用延慢換照之罰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均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處分人甲○○,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於上開時、地,因使用註銷駕駛執照行駛公路之違規事實,為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泰安分隊員警當場舉發,經掣開違規通知單等情,非但為受處分人於異議狀所不爭執,且經本院審酌卷附之相關資料得知,受處分人確實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因未依規定參加駕駛執照審驗,逾期一年以上,致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而易處註銷職業大貨車汽車駕照在案,此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豐監逾駕註字第六三-d-00000000000號汽車駕駛執照註銷處分書、中華民國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汽車駕照基本資料、豐原監理站汽車駕駛人異動歷史列印資料各一紙在卷可佐。再者,上開汽車駕駛執照註銷處分書業於九十三年七月八日送達受處分人於臺中縣○○鄉○○○街○號七樓之戶籍地,並由受處分人所居住之大樓管理員簽收,有中華民國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存卷可憑。是受處分人前經依法註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業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掣開處分書並按受處分人戶籍地址掛號郵寄送達,已依法合法送達。本件受處分人雖辯稱伊雖被註銷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但仍持有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使用資格云云,惟觀之卷附之豐原監理站汽車駕駛人異動歷史列印資料可知,受處分人之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係於九十五年五月九日十四時五十六分許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所補領,顯然係受處分人於警方舉發違規之後始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申請補領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是以受處分人所辯稱伊當時仍持有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云云,自屬無據。本院經查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執勤警員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則執勤警員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當場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是受處分人確有使用註銷駕駛執照行駛公路之違規情事,堪以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六萬元,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處罰,並無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