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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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安佳
(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715號)裁定如下:
主文陳安佳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安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肇事逃逸等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