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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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372號抗告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玉麟 抗告人 謝諒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
for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K.Hung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如抗告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抗告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抗告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對民國108年7月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144號)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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