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上訴人 張妙如
訴訟代理人 張洛洋 律師
視同上訴人 王雅玲
被上訴人 王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145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47,957元確定在案,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1,247,9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林士傑
法官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