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榮輝
黃貴盈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文道 複代理人 施旭錦 律師
陳炳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2月29日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901,304元(7,802,607÷2=3,901,30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59,5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分別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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