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513號聲請人 陳麗子 上聲請人聲請對 陳立綱 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陳立綱因罹患腦中風等病症,致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爰依法聲請本院准予對陳立綱為監護宣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陳立綱為監護宣告,自應以陳立綱仍尚生存,始有為監護宣告之必要,惟陳立綱已於民國
101年1月30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陳立綱之個人基本資料1份附卷可參,而陳立綱業已死亡,自無再予為監護宣告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蘇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