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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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53號聲請人 吳冠宏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鍾惠萍附件: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
6×10×34=2,04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提出無法達成協商之原因,其希望之還款方案為何?提出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來源、數額暨其證明。
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
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實際扶養父 吳正順 、母吳林
美南之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以吳正順、 吳林美南 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吳正順、吳林美南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吳正順、吳林美南及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提出聲請人與所有債權金融機構所簽訂之契約影本(房屋
抵押貸款、連帶保證債務)、房屋貸款標的物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並說明貸款房屋現所有權人為何人;若聲請人現住於該貸款房屋,請說明尚有何人同住在該處?提出聲請人本人暨受扶養人吳正順、吳林美南於各金融機
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
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1年12月25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9年12月27日起至101年12
月2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