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7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商輅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714號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52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所提出之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於上述期間未補提上訴理由,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71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1年3月19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雖於101年3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不服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務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