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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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攤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五號
原告甲○○當事人與乙○間交付攤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