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債務人 王玉蘭 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債權人國 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謝妃華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3,674元,第37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11,775元,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3,875元,並於第6期增加清償案款7,995元,每年3月增加清償年終獎金30,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129,359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每月收入約為22,452元(未扣除勞健保費),102年
領取年終獎金69,220元等情,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佳里奇美醫院函、薪資單等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之長女莊○○(00年出生)、長子莊○○(00年出生
)均尚未成年,每月領有中低收入家庭生活扶助各1,900元,有受扶養之必要,債務人已於91年間離婚,前配偶 莊定甫 僅偶爾給付1,000元至2,000元之扶養費等情,有戶籍謄本、臺南市政府函、莊定甫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103年2月7日公務電話紀錄等附卷可佐,是債務人主張需負擔大部分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乙節,應可採信。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加計生活扶助3,800元)扣除清償金
額7,383元(未加計每月保單解約金6,291元)後,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18,869元(包含房租2,500元),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及財政部公告之103年度納稅義務人扶養未成年子女免稅額與法定扶養義務人比例分擔後合計20,313元【計算式:10,869+(7,083×2×2/3)=20,313】,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同意於第6期增加清償已扣押未移轉之薪資案款7,995元,每年3月增加清償年終獎金30,000元,有民事陳報狀附卷可憑,另保單解約金共計452,939元,平均於72期清償每期增加6,291元;再者,因長女領取之生活補助1,900元僅至18歲為止,故於第37期減少清償金額為11,775元,再於長女成年時起第61期起提高清償金額為13,875元,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保單解約金共計452,939元,有債務人
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附卷可稽,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452,939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552,000元,而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約464,544元【以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受扶養人免稅額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0,244+(6,834×2×2/3)》×24=327,864】,扣除後餘224,136元。
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1,129,359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餘之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正值壯年,距法定退休年齡尚餘21年之工作年限,應再撙節開銷、增加收入以提高清償金額,對債權人始為公允;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債務人須繼續清償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始能聲請裁定免責,本件清償成數尚不及前開成數,恐難謂更生方案公允。且債務人之信用卡消費多為預借現金、百貨公司,非屬一般日常生活必需,且於明知經濟狀況困難,仍持續消費,致債務增加,顯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債務,而生開始更生之原因等語。惟查:
㈠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仍衡量得否申請低
收入戶補助之資格,而財政部公告之受扶養人免稅額,則有稅賦政之考量,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支出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與受扶養人之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查債務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合計已低於前開標準核算之數額,各項支出均無逾常情之處,業如前述,且債務人之前配偶莊定甫100年度、101年度均查無所得財產資料,並經本院函詢有無負擔扶養費用,經合法送達逾期未回覆,有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函稿、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則其實際上究有無能力分擔扶養費用,已非無疑,自不得再強令債務人減少開支以提高清償金額。債權人認為債務人未盡力撙節開支,無非希冀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然一再要求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㈡又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與受扶養人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確已盡力清償債務,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至於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第134條第4款規定「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均係規定於第3章「清算」之第5節「免責及復權」,而此規定係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終結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而法院得否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及第64條之要件為判斷,併此敘明。故債權人之主張,實對於消債條例之相關規定與立法意旨有所誤解,自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及方式:││(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①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3,674元。││②第37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1,775元。││③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3,875元。││④案款(第6期):清償新臺幣7,995元。││⑤年終獎金(每年3月,共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30,000元。││(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0,042,314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1,129,359元。││4、清償成數:11.25%││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清償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第1~36期│第37~60期│第61~72期│案款│年終獎金││││││││││(第6期)│(每年3月│││││││││││)││├──┼────┼─────┼────┼────┼─────┼─────┼────┼────┼──────┤│一│台新國際│1,262,606│12.57%│1,719│1,480│1,744│1,005│3,771│141,963│││商業銀行│││││││││├──┼────┼─────┼────┼────┼─────┼─────┼────┼────┼──────┤│二│甲○(台│818,454│8.15%│1,114│960│1,131│652│2,445│92,038│││灣)商業│││││││││││銀行│││││││││├──┼────┼─────┼────┼────┼─────┼─────┼────┼────┼──────┤│三│國泰世華│1,103,840│10.99%│1,503│1,294│1,525│879│3,297│124,125│││商業銀行│││││││││├──┼────┼─────┼────┼────┼─────┼─────┼────┼────┼──────┤│四│大眾商業│122,493│1.22%│167│144│169│97│366│13,789│││銀行│││││││││├──┼────┼─────┼────┼────┼─────┼─────┼────┼────┼──────┤│五│萬泰商業│508,849│5.07%│694│597│703│405│1,521│57,279│││銀行│││││││││├──┼────┼─────┼────┼────┼─────┼─────┼────┼────┼──────┤│六│中國信託│2,338,260│23.28%│3,183│2,741│3,230│1,861│6,984│262,897│││商業銀行│││││││││├──┼────┼─────┼────┼────┼─────┼─────┼────┼────┼──────┤│七│臺灣新光│328,390│3.27%│447│385│454│261│981│36,927│││商業銀行│││││││││├──┼────┼─────┼────┼────┼─────┼─────┼────┼────┼──────┤│八│富邦資產│487,139│4.85%│663│571│673│388│1,455│54,766│││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九│永豐商業│401,899│4%│547│471│555│320│1,200│45,176│││銀行│││││││││├──┼────┼─────┼────┼────┼─────┼─────┼────┼────┼──────┤│十│新誠國際│787,850│7.85%│1,073│924│1,089│628│2,355│88,630│││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十一│聯邦商業│1,160,982│11.56%│1,581│1,361│1,604│924│3,468│130,560│││銀行│││││││││├──┼────┼─────┼────┼────┼─────┼─────┼────┼────┼──────┤│十二│玉山商業│721,552│7.19%│983│847│998│575│2,157│81,209│││銀行│││││││││├──┴────┼─────┼────┼────┼─────┼─────┼────┼────┼──────┤│合計│10,042,314│100﹪│13,674│11,775│13,875│7,995│30,000│1,129,359│└───────┴─────┴────┴────┴─────┴─────┴────┴────┴──────┘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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