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853號聲請人東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純政 相對人聖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繼興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385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0年2月15日│37,500元│100年8月30日│100年8月31日│CH0000000│├─┼───────────┼───────────┼───────────┼───────────┼────────┤│2│100年2月15日│37,500元│100年9月30日│100年10月3日│CH0000000│├─┼───────────┼───────────┼───────────┼───────────┼────────┤│3│100年2月15日│37,500元│100年10月30日│100年10月31日│CH0000000│├─┼───────────┼───────────┼───────────┼───────────┼────────┤│4│100年2月15日│37,500元│100年11月30日│100年12月1日│CH0000000│├─┼───────────┼───────────┼───────────┼───────────┼────────┤│5│100年2月15日│37,500元│100年12月30日│101年1月2日│CH0000000│├─┼───────────┼───────────┼───────────┼───────────┼────────┤│6│100年2月15日│37,500元│101年1月30日│101年2月1日│CH0000000│├─┼───────────┼───────────┼───────────┼───────────┼────────┤│7│100年2月15日│37,500元│101年2月29日│101年3月1日│CH0000000│├─┼───────────┼───────────┼───────────┼───────────┼────────┤│8│100年2月15日│37,500元│101年3月30日│101年4月2日│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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