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二○號
上訴人 楊基星 (即祭祀公業 楊同興 管理人)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即己○○
辛○○乙○○甲○○○丙○○壬○○戊○○丁○○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蔡秉宸~B3法官翁芳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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