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四六號
上訴人(被告之妻)甲○○
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二三號,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之妻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而指摘原審未予宣告緩刑,有所不當。第查,被告前曾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受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次又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顯有再犯之虞,故原審未為緩刑之諭知,並無不當。因而,上訴殊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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