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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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翊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翊韋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翊韋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1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犯行間之關聯性、時空之相近性、法益之異同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以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再依受刑人年齡衡量刑之執行期間長短與教化效果間之最大比例效用,俾利受刑人日後回歸社會更生向上等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附表:受刑人黃翊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過失傷害│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4月(2│有期徒刑1年1月││││次)││├────────┼─────────┼─────────┼─────────┤│犯罪日期│107年2月16日│108年6月29日│108年6月30日││││108年7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調│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467號│字第19353、26055、│字第19353、26055、││││28284號│28284號│├───┬────┼─────────┼─────────┼─────────┤││法院│新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89號│28、431號│28、4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25日│109年3月24日│109年3月24日│├───┼────┼─────────┼─────────┼─────────┤││法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09年度台上字第238│109年度台上字第238││││89號│9、2391號│9、2391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12月25日│109年5月28日│109年5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651號│字第8569號│字第856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180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2月(6│││││次)│├────────┼─────────┼─────────┼─────────┤│犯罪日期│108年7月8日│108年7月5日│108年7月1日(4次)│││││108年7月5日│││││108年7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字第19353、26055、│字第19353、26055、│字第33682號(原聲│││28284號│28284號│請附表誤載為108年│││││度偵字第33862號)│││││、109年度偵字第230│││││9、1067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訴字第1107││││428、431號│428、43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24日│109年3月24日│109年6月22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8│109年度台上字第238│109年度訴字第1107││││9、2391號│9、2391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5月28日│109年5月28日│109年7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569號│字第8569號│字第1164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180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3│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次)│││├────────┼─────────┼─────────┼─────────┤│犯罪日期│108年7月6日│108年7月5日│108年7月5日│││108年7月8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橋頭地檢108年度偵│橋頭地檢108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字第33682號(原聲│字第11528、11772號│字第11528、11772號│││請附表誤載為108年│││││度偵字第33862號)│││││、109年度偵字第230│││││9、10671號│││├───┬────┼─────────┼─────────┼─────────┤││法院│臺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107│109年度審訴字第48│109年度審訴字第4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6月22日│109年4月27日│109年4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107│109年度審訴字第48│109年度審訴字第48││││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7月28日│109年8月4日│109年8月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橋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709號(編號8至9│││字第1164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180號(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8│有期徒刑1年3月(6│有期徒刑1年5月│││次)│次)││├────────┼─────────┼─────────┼─────────┤│犯罪日期│108年7月1日(4次)│108年6月30日│108年7月4日│││108年7月4日(4次)│108年7月1日(4次)│││││108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偵│臺中地檢109年度偵│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字第5136、5137、51│字第5136、5137、51│字第5136、5137、51│││38、5139、5140、11│38、5139、5140、11│38、5139、5140、11│││251號│251號│25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79號│109年度訴字第679號│109年度訴字第6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7月8日│109年7月8日│109年7月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79號│109年度訴字第679號│109年度訴字第679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8月11日(原聲│109年8月11日(原聲│109年8月11日(原聲│││日期│請附表誤載為109年7│請附表誤載為109年7│請附表誤載為109年7││││月8日)│月8日)│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998號(編號10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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