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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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1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
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王志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
一、王志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趁至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矽品公司)交貨之機會,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該公司在如附表所示地址之廠區,徒手將該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數量之鋁銅合金下腳料搬運至前揭車輛共計18次,得手後除如附表所示最末次外,皆順利離去, 嗣於 如附表所示最末次所示之犯行得手欲離去時,為該公司管理人員 林顥 承發現、攔阻,經報警處理,警方扣得該次遭竊之下腳料(已發還矽品公司),並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矽品公司委託 林顥承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志男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35-47頁、第155-157頁、第171-172頁、本院易字卷第47-4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顥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51-59頁、第171-172頁),並有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蒐證照片9張、被告於109年2月至4月搬運鋁銅合金下腳料之搬運明細表暨所附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93張附卷可憑(見偵卷第69-79頁、第93-101頁、第113-148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8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利用至矽品公司交貨之機會,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下腳料之犯罪手段,及各次所竊取數量之所生損害,暨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並已和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此有和解書及告訴人意見表各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易字卷第23頁、第29頁),足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先前未有任何刑事犯罪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先前未有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被告已和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畢等情,業如上述,堪認被告於犯後已盡力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案刑之宣告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四、末被告所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下腳料,固均為其犯罪所得,然最末次所竊得之下腳料2箱,均已發還告訴人,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79、83頁),且被告已和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等情,業如上述,是其餘犯罪所得如再予宣告沒收,認有過苛之虞,爰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及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
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竊取之時間│竊取所在之場地│竊取之下│宣告刑│││││腳料箱數││├──┼─────────────┼───────┼────┼────────┤│1│109年2月3日20時12分許│臺中市潭子區大│共15箱│王志男犯竊盜罪,││││豐路3段123││處有期徒刑肆月,││││號(大豐廠區)││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9年2月5日20時30分許│同上│共18箱│王志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9年2月10日20時1分許│同上│共12箱│王志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9年2月12日20時35分許│同上│共15箱│王志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9年2月17日20時19分許│同上│共12箱│王志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9年2月19日20時39分許│同上│共15箱│王志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09年2月24日20時3分許│同上│共15箱│王志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09年2月26日21時47分許│同上│共9箱│王志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09年2月27日20時11分許│同上│共21箱│王志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09年3月3日20時15分許│同上│共18箱│王志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09年3月10日20時16分許│同上│共9箱│王志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109年3月12日22時3分許│同上│共15箱│王志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109年3月13日21時10分許│同上│共12箱│王志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109年3月24日20時17分許│同上│共15箱│王志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109年3月30日20時5分許│臺中市潭子區中│共12箱│王志男犯竊盜罪,││││山路3段123││處有期徒刑肆月,││││號(中山廠區)││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109年3月31日20時20分許│臺中市潭子區大│共9箱│王志男犯竊盜罪,││││豐路3段123││處有期徒刑參月,││││號(大豐廠區)││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109年4月1日20時許│同上│共24箱│王志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109年4月14日18時許│同上│共2箱│王志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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