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64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盈萱選任辯護人陳頂新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捷楓 選任辯護人 楊惠雯 律師(法扶律師)
廖啟彣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盈萱、劉捷楓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盈萱、劉捷楓(下稱被告)2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均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在案,檢察官及被告2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為其等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列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3月1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玉琪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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