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20號再審聲請人 黃戴寶 兼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黃文潭 上列再審聲請人就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蘇宗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