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易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頂讓店面之欠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407號上訴人 潘姿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尚誠 間請求返還頂讓店面欠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5號裁定駁回,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高英賓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