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陸公克)、第貳級毒品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叄捌伍公克)、吸食器壹組、分裝袋壹個、吸管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