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1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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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1163號
原   告 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一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培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8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縣汐止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管轄,而兩造間亦
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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