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269號
原 告 天外天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有
明文之規定;又原告之訴,原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第七屆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業於民國96年8
月26日屆至,原告之法定代理權有欠缺,本院業於97年3月5
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法定代理權
之欠缺,該裁定業於97年3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郭美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