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00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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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003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皇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設於台北縣中和市○○路○○○號14樓,有被
告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