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85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丁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18條
約定,本借款涉訟時,全體當事人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足見兩造曾約定就系爭
契約所生之糾紛,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無誤,則本
院就系爭訴訟事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
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
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前於就讀中台醫護技術學院時,
於民國(下同)92年8月4日邀同被告乙○○○○○○、丁0
000000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就學貸款契約,
其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約定在完成本教育階段學
業之日止,得憑撥款通知書撥款,被告丙○○自92年8月4日
起至94年9月2日止共申請撥款3筆,所貸得金額共16萬3184
元,利率如附表所示,雙方約定於被告丙○○完成該階段學
業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如因故退學、休學,或如繼續在
國內升學或服兵役,得檢附資料經原告同意後延期清償),
按借款筆數,每一筆分12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
一期未依約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原約定利率清
償本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丙
○○原預定於97年6月畢業,卻於95年2月7日辦理休學,則
其償還期間之起算日為休學開始日後滿一年之次日,即應為
96年2月7日起算,惟被告自96年2月7日起,並未依約清償貸
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共積欠16萬31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原告自得依約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被告 李世垚 、 陳瑩之 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被告
3人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
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一份、撥款通知單三份、放出查詢單一份、就學貸款
利率資料一份、基本放款利率表一份、催繳函一紙、中台科
技大學94學年度第1學期休退學通知函及名單各一紙及被告
戶籍謄本二份為證,而被告3人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堪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
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
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且數人負同一債務,
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
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
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貸款契約之
消費借貸物返還請求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簽約日│撥款日期│借款餘額│計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
││││(新臺幣)││││
├──┼────┼────┼─────┼───────────┼───┼────────────────────────────┤
│││││96.02.07-96.04.30│3.57%││
││││├───────────┼───┤│
│││││96.05.01-96.07.31│3.60%│自96.03.08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一│92.08.04│93.01.12│54,391├───────────┼───┤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96.08.01-96.09.19│3.45%││
││││├───────────┼───┤│
│││││自96.09.20起至清償日止│7.156%││
├──┼────┼────┼─────┼───────────┼───┼────────────────────────────┤
│││││96.02.07-96.04.30│3.57%│自96.03.08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96.05.01-96.07.31│3.60%││
│二│94.01.28│94.04.20│54,403├───────────┼───┤│
│││││96.08.01-96.09.19│3.45%││
││││├───────────┼───┤│
│││││自96.09.20起至清償日止│7.156%││
├──┼────┼────┼─────┼───────────┼───┼────────────────────────────┤
│││││96.02.07-96.04.30│3.57%│自96.03.08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96.05.01-96.07.31│3.60%││
│三│94.09.02│94.12.20│54,390├───────────┼───┤│
│││││96.08.01-96.09.19│3.45%││
││││├───────────┼───┤│
│││││自96.09.20起至清償日止│7.156%││
├──┼────┼────┼─────┼───────────┼───┼────────────────────────────┤
│合計│││163,184││││
└──┴────┴────┴─────┴───────────┴───┴────────────────────────────┘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