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4,40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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