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勇昇(已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勇昇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勇昇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而遭判刑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劉勇昇業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存卷可考,而受刑人劉勇昇既已死亡,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業已失其存在,已無裁定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故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