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99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6月11日96年度上訴字第997號刑事判決(一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2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73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6月20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7月11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李璧君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