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41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婚字第410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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