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抗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208號抗告人甲○○即被告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裁定(96年度偵聲字第43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被告自被收押禁見至今已二月有餘,經檢察官偵訊數次,被告已就相關疑點配合說明,所有證據亦由檢察官審視無誤。再者被告與陳麗貞均被羈押,家裡年邁雙親及二名稚女,均乏人照顧,請求准予解除羈押云云。
二、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原審法院認被告涉犯詐欺得利、行使偽造公文書犯罪嫌疑重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裁定被告應自96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後,於民國96年6月15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96年6月16日起算,計至96年6月20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96年6月21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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