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嘉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八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