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62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椲達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 律師
陳佳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蔣小玲 選任辯護人 余西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9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