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759號抗告人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盛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國民100年6月1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與再抗告人有一定關係且具律師資格之人為代理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