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052號抗告人 楊玉淵
楊繼宏 楊達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李建榮 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6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為同法第162條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0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原法院卷㈢127頁),扣除在途期間2日後,其上訴期間應於100年6月1日屆滿。茲抗告人已於上訴期間屆滿前之100年6月1日提出上訴狀於原法院(見本院卷第3頁),未逾上訴之不變期間,其上訴應屬合法。乃原法院未察,竟以上訴逾期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自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林玉珮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