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 陳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廖玉 (即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77號判決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謂「由於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一千多萬元之居間仲介費用,惡意不還且無理對於聲請人提起民、刑事之纏訟,以致聲請人信用貶落,財務困難,而於一時之間,實無資力籌措上訴裁判費」云云,然未據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黃國忠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