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秀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秀如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秀如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秀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1
1、14、15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曾發函給受刑人,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得具狀陳述意見並提出有利於己之量刑證據,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本院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反應等一切情狀,就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書亦無聲請就此部分定刑),亦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共2次)犯罪日期111年5月4日111年5月13日111年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080、31173、31189、3249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080、31173、31189、324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069號111年度簡字第1069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7日111年10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069號111年度簡字第106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5日111年12月5日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841號【編號1至14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841號【編號1至14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
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22日111年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080、31173、31189、3249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982、23692、254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069號111年度上易字第909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7日112年1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069號111年度上易字第90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5日112年1月1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841號【編號1至14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93號【編號1至14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
編號56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共4次)犯罪日期111年5月2日111年5月9日111年5月23日111年5月27日(共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982、23692、25416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982、23692、254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909號111年度上易字第909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2日112年1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909號111年度上易字第90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12日112年1月1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93號【編號1至14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93號【編號1至14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
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共2次)有期徒刑3月(共2次)犯罪日期111年5月8日111年5月17日111年5月25日111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982、23692、25416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84、8640、9068、10059、10372、11116、127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909號111年度簡字第2449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2日111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909號111年度簡字第244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12日112年2月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93號【編號1至14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6號【編號1至14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
編號910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共2次)犯罪日期111年5月21日111年5月11日111年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84、8640、9068、10059、10372、11116、12725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84、8640、9068、10059、10372、11116、127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449號111年度簡字第2449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30日111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449號111年度簡字第244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2日112年2月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6號【編號1至14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6號【編號1至14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
編號11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共5次)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2日111年5月11日111年5月18日111年5月23日111年5月26日111年10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84、8640、9068、10059、10372、11116、1272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3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449號111年度易字第2691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30日112年2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449號111年度易字第269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2日112年3月2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是否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6號【編號1至14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77號【編號1至14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
編號1314罪名洗錢防制法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3月30日111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357、42670號彰化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14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金簡字第21號112年度簡字第327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2日112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金簡字第21號112年度簡字第32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28日112年5月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否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82號【編號1至14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45號【編號1至14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
編號15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8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60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6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3日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0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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