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己○○送達代收人己○○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