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死亡,有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雲埤戶字第○九一○○○○九三三號函送之被告戶籍謄本一份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在卷可證。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法官趙思芸法官蔡碧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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