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三五0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竟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中午十二時二十分許,以其所有車牌號碼不詳之農用拼裝車將位在彰化縣○○鎮○○路○段○○○號住處附近土地上之廢棄物(含磚塊、木頭、廢土及垃圾等物),載運至彰化縣○○鎮○○路○段○○○巷之產業道路上傾倒前開廢棄物時,為警會同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當場在上址查獲,始知上情,因認被告甲○○涉有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此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同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及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按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抗辯或反證縱屬需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四八二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嫌,無非以右開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有現場圖、稽查紀錄及照片等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為其論據。惟查:(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係規定: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依前開條文對照觀之,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犯罪構成要件係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或雖領有許可文件,未依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處罰對象,亦即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從事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人,若非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為其目的,而僅係私人以自有車輛載運其清理住處附近水利地上之一般廢棄物任意傾倒他處,縱令有違反環境衛生保護之行政舉措或他項行政罰法之規範,自應由各該管行政主管機關逕依權責分別處理,尚非該條款所定「刑事罰」規範之範疇甚明。(二)查本件被告平日以務農維生,並非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人,其於右開時間,係以其自有之車輛載運其清理住家附近之水利地等一般廢棄物,為圖一時便利而將上開一般廢棄物傾倒於上址,並非受託清除、處理他人所產生之廢棄物等情,已據被告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甚詳,並有稽查紀錄各一份及傾倒現場照片四幀在卷可稽,則上開廢棄物係被告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應屬無疑。從而,本件被告並非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人,亦非受託清除、處理他人之廢棄物而從事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則其主觀上並無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犯意,故其行為尚與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實難遽以該罪相繩,被告所為僅係違反環境衛生保護之行政舉措及他項行政處罰之規範,與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刑事罰」規定尚屬無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四款之犯行,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規定及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