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4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4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國泰世華銀行仁愛│九十三年│伍拾萬壹仟肆│00000000││││有限公司乙○○│分行│十月│佰柒拾貳元│││││││二十七日│(新台幣)│││├──┼────────┼────────┼────┼──────┼────────┼──┤│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國泰世華銀行仁愛│九十三年│壹萬參仟柒佰│00000000││││有限公司乙○○│分行│十月│零柒元│││││││十四日│(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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