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嘉義縣水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梧橋 送達代收人 李文卿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唐淑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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