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26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二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四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