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11號
原   告  邱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小枚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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