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人 李延正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92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並經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78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929號假扣押卷宗(含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780號強制執行卷宗),相對人主張坐落於桃園縣○○鎮○○路○○號、80巷6號2樓之1建物以及其坐落基地:桃園縣○○鎮○○○段埔心小段10-20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均係借名登記在聲請人名下,為取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相對人已向本院起訴請求聲請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本院95年度訴字第1660號),惟聲請人竟將系爭房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1,380萬元,使相對人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毫無實益,迫使相對人改為請求損害賠償及追加租金事件,為免上開案件於判決確定前,聲請人即處分其財產,致相對人將來判決勝訴後強制執行無效果,故有聲請假扣押聲請人財產之必要。查觀之本院95年度訴字第166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相對人係主張渠已終止與聲請人間之借名登記契約關係,聲請人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債權行為已不存在,爰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及依民法第263條、第259條、第179條及第541條之規定,訴請聲請人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惟相對人於上開訴訟中均未請求損害賠償及追加租金,故該訴訟核與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之原因事實並不相符,且相對人迄未就其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提起其他民事訴訟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2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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