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51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簡字第1510號
原   告  田國璋
被   告  黃韋誌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6年
度簡附民字第19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雖可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
,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竟仍以縱有人以
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
,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前某日,在南投縣某7-11超商,以
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代價,將其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臺南文元郵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等物,賣予某詐欺集
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5年12月29日15時許,撥打電話予原
告,假藉為原告友人「 廖三旗 」之名義,佯稱急需錢周轉等
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同年月30日以臨櫃匯款方式,將15
0,000元匯至系爭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花用。被
告上開幫助詐欺取財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6年度偵字第7135、1073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
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214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原告因被告上開不法行為,受有150,000元損害,爰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
6年度偵字第7135、1073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2214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191號卷第5頁至第7頁),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
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該事實,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000元,自屬有據。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
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
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
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
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2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
有明文。查本件為原告勝訴之判決,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
擔訴訟費用,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即
無必要;併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
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程伊妝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