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煙毒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緝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最後住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八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呂弘仁 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十二月下旬某日,在不詳地點施用毒品海洛因,又於同期間某日,在不詳地點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迄於八十五年一月一日十四時許,在高雄市○○區○○街○○○號四樓為警查獲,因認被告涉犯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死亡,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士檢定九四相六九五號函暨所檢附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籍資料、除戶資料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丁俊成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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