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九九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何燕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B書記官溫煥彬~F0~T48┌──────────────────────────────────────────────────┐│股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九九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仟│││││八│││││├─┼───────────────┼──────────────┼────┼───┼────┼───┤│2│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仟│││││0│││││├─┼───────────────┼──────────────┼────┼───┼────┼───┤│3│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仟│││││一│││││├─┼───────────────┼──────────────┼────┼───┼────┼───┤│4│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仟│││││三│││││├─┼───────────────┼──────────────┼────┼───┼────┼───┤│5│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仟│││││五│││││├─┼───────────────┼──────────────┼────┼───┼────┼───┤│6│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仟│││││七│││││├─┼───────────────┼──────────────┼────┼───┼────┼───┤│7│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仟│││││九│││││├─┼───────────────┼──────────────┼────┼───┼────┼───┤│8│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仟│││││0│││││├─┼───────────────┼──────────────┼────┼───┼────┼───┤│9│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仟│││││二│││││├─┼───────────────┼──────────────┼────┼───┼────┼───┤│0│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仟│││1││九│││││└─┴───────────────┴──────────────┴────┴───┴────┴───┘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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