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982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121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
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