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世君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世君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附表編號1之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誤載為:是,應更正為:否),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4、
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末按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參照)。查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罪刑固已於108年9月28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因附表編號2至5所示部分罪刑迄今仍未執行,且本案確亦符合刑法第53條所定定執行刑之要件,依據前揭說明,當不因其中第一罪已執行完畢,致無法再定執行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張世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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