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 洪錦坤 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1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將本院一○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一六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1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之準備程序期日,有諸多證人到庭作證,為確認證人證述真偽,及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故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爰聲請交付該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16號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於聲請期限內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故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準此,聲請人就聲請而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許自瑋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郭力瑜